(2017)津0104执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婷婷、孙温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婷婷,孙温馨,于洋,于庆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817号申请执行人:刘婷婷,女,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浩达通讯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孙温馨,女,199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北辰区冶金职业学院学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于洋,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于庆聿,男,194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和平区建工集团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婷婷与被执行人孙温馨、于洋、于庆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04执28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