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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顺富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顺富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6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顺富,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苍南县。因阻碍执行职务与寻衅滋事于2016年10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七日;因本案于同年11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顺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安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顺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徐顺富饮酒后,在苍南县龙港镇龙金首府前面殴打出租车司机刘某。苍南县公安局龙港分局接到报警后,派民警李某、蔡某带领协警金某2、金某1赶赴现场处警。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徐顺富在警车上大吵大闹,用脚踢警车,影响警车行驶,并在后座上用拳头殴打协警金某2。经鉴定,金某2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徐顺富与金某2已经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金某2给予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徐顺富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1、李某、蔡某、刘某、金某2的证言,视频监控,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归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顺富无视国法,使用暴力的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顺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徐顺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徐顺富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顺富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庆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