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乔美丽与方贵龙、朱金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美丽,方贵龙,朱金朋,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020号原告乔美丽,女,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高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伟,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贵龙,男,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朱金朋,男,196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鲁XX**号重型自卸车驾驶人。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常州路397号甲。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猛,男,1982年9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系该公司职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美丽与被告方贵龙、朱金朋、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方贵龙、朱金朋、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方贵龙、朱金朋、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联青审 判 员 郭 倩人民陪审员 赵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纪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