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幸淑清与张仁碧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幸淑清,张仁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2222号申请执行人:幸淑清,女。被执行人:张仁碧,女。幸淑清与张仁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幸淑清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124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仁碧履行了1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幸淑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 兵审判员 谢 瑜审判员 谭卫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泰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