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7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保华与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道办事处漳浒寨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华,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漳浒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931号原告:王保华,男,汉族。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史凡,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养卫,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锐,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漳浒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涂刚,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华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漳浒寨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华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漳浒寨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保华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樊冬利人民陪审员 孟江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