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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曾某亮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45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亮,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丰顺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30日9时许,被告人曾某亮驾驶灯光系统不合格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面包车,沿本市白云区棠景街棠安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美晨路路口且往北掉头行驶时,遇路人凌某1由东往西行至,由于被告人曾某亮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及在没有禁止掉头或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妨碍行人通行,致使其车辆与凌某1发生碰撞,造成凌某1经送医院救治无效而死亡。经鉴定,凌某1系因颅脑损伤合并感染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曾某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曾某亮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对曾某亮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间量刑,并适用缓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称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请求法庭考虑其妻子手部被烧伤需要进行多次手术,家中有年幼的孩子需要其照顾,对其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9时许,被告人曾某亮驾驶灯光系统不合格的粤A×××××号小型面包车,沿本市白云区棠景街棠安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美晨路路口且往北掉头时,碰撞由东往西行至该处的路人凌某1,致凌某1受伤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5日死亡。经鉴定,凌某1系因颅脑损伤合并感染性休克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曾某亮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妨碍行人通行,其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凌某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行人横道路口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另查明,被告人曾某亮在事故发生后随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曾某亮向凌某1家属赔偿人民币66000元后获得书面谅解,涉案粤A×××××号小型面包车亦购买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险。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曾某亮的供述,现场及肇事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保险单,车辆痕迹检验笔录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车辆转让协议,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视频监控录像,被害人家属提供的结婚证、公证书及护照,被害人的诊断报告及病历,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谅解书、赔偿协议及收据,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及被害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110警情信息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曾某亮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亮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曾某亮获得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曾某亮当庭关于量刑的辩解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及被告人曾某亮的悔罪表现、家庭状况,本院决定对曾某亮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