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21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许广兵、凤台县刘集镇刘集社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广兵,凤台县刘集镇刘集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许广兵,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凤台县刘集镇刘集社区村民委员会(原凤台县刘集乡刘集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安徽省刘集镇刘集街道,组织机构代码B10906033。法定代表人:刘伟,该社区主任。本院在执行许广兵与凤台县刘集镇刘集社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42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凤台县刘集镇刘集社区村民委员会(原凤台县刘集乡刘集社区村民委员会)在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