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0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博与被告陈双双、宋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陈双双,宋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02民初620号原告:李博,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白杨店村六组,现在夜村公安派出所工作。身份证号码612501199003267879.被告:陈双双,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组。身份证号码:6125011991********。被告:宋立涛,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乐园村*组。身份证号码612501198504137891原告李博与被告陈双双、宋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博的诉讼请求是:1、请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责任的偿还原告从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16日,被告陈双双称自己的小轿车大修,急需借原告6、7万元,并承诺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到手后归还。原告要求其请个担保��,被告宋立涛同意做担保人。于是,原告借给陈双双本金70000元。由于当时约定利率过高。现原告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基于上述理由,原告认为被告陈双双借故推诿还款;被告宋立涛没有积极履行担保义务,让原告找陈双双父亲要账。请人民法院从速判决。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复印件一张,证明陈双双借我现金及担保人担保的过程。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我的身份情况。被告陈双双口头辩称:1、我一直都给原告清偿着利息,清偿到2015年10月份,按照每月5分钱的利率算的。2016年前半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我朋友雷利开车到原告家门口给原告还了9000元现金,说是先还这些,剩下钱慢慢还。原告答应了。2015年11月份,我哥和宋立涛给原告了10000元,就是说这10000块钱还给原告了,以后就没利息了。2、我的意思是我不应该再给原告支付利息,至于所欠原告本金,先按利息算到2016年11月,跟原告的钱算一下,多退少补。3、2014年大概是冬天宋立涛替我还了原告5000块钱。被告陈双双未提交证据。被告宋立涛辩称:1、陈双双和原告沟通好了再说我的事。2、陈双双和原告都有联系并且都一直有沟通,与我之间没有啥关系,我不承担担保责任。3、借原告70000元是事实,2015年11月份,被告让他哥给原告的10000是事实。2014年大概是冬天我替陈双双给了原告5000块钱。二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12月16日,被告因修车需要资金向原告借现金7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率5分,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日借到李博现金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612501199102107897借款人:陈双双2013年12月16日担保人:宋立涛”。被告于2014年1月16日、2月16日向原告清了7000元利息。同年陈双双之兄替陈双双给原告打款10000元,当时原告表示陈双双三个月内把钱还清,利息原告放弃。2014年12月,宋立涛给付原告5000元。2015年4月,陈双双给原告银行卡打款2500元。2015年10月,陈双双和其朋友雷利开车到原告家门口给付原告9000元。2015年后半年,陈双双和朋友余老三在州城路给付原告3000元,2015年后半年在商洛医院门口陈双双给原告还了3000元。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如在2017年6月底,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原告59000元,原告撤诉,如果月底不给,法院判去;被告陈双双表示同意。审理中被告称2014年后半年在张村老收费站向原告还了2500元,原告否认,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李博与被告陈双双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对双方之间的借贷事实不持异议,故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陈双双偿还本金70000元,予以支持;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5分,在被告清偿原告利息时也按该约定清偿了一定的利息,诉讼中原告认为原约定利率过高,主张按年利率24%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借款后双方认可二被告已向原告偿还利息共计39500元,应在清偿利息时予以核减。被告陈双双主张的2014年在张村老收费站向原告偿还了2500元,原告否认,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主张,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宋立涛在借条中只写担保人宋立涛,再无其他约定,属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故被告宋立涛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宋立涛的辩解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双双清偿原告李博借款本金7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3年12月16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已付的39500元利息予以核减);被告宋立涛负连带责任,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55元,由被告陈双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育森审 判 员 井小军人民陪审员 朱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志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