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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4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邹某与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073号原告:邹某,女,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系原告的配偶。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胡某。被告: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琳,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邹某诉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伍慧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燕燕严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