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红宇与被告杨彬、杨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宇,杨彬,杨开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829号申请人:陈红宇,男,汉族,1980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杨彬,男,汉族,1989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被申请人:杨开林,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申请人陈红宇与被申请人杨彬、杨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红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彬、杨开林的财产55000元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红宇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彬、杨开林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印明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