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加信、张元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加信,张元众,崔爱国,张怀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87号申请人:刘加信,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张元众,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崔爱国,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张怀智,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加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元众崔爱国张怀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了对被执行人张元众等人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齐执字第10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