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邹雪丽与李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雪丽,李天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665号原告:邹雪丽,女,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李天超,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原告邹雪丽与被告李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邹雪丽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雪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邹雪丽负担。审 判 长 初春光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