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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邹雪丽与李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雪丽,李天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665号原告:邹雪丽,女,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李天超,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原告邹雪丽与被告李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邹雪丽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雪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邹雪丽负担。审 判 长  初春光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