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5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马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马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5952号原告:沈某某。被告:马某某。被告:罗某某。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计28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孙红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