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民初5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马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马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5952号原告:沈某某。被告:马某某。被告:罗某某。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计28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孙红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