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18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江润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姚衡、代钰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江润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代钰涛,姚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8366号原告:中江润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17号院1号楼7层726。法定代表人袁浩,总经理。被告:代钰涛,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姚衡,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中江润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代钰涛、姚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中江润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