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财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庆源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庆源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财保157号申请人:重庆庆源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四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051792167。法定代表人:陈炯,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石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850642。法定代表人:钟邵杰,董事长。申请人重庆庆源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6)渝0118执保2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案审理过程中,重庆庆源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作出(2017)渝0118民初43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庆源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大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解除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智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