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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魏珂与宁陵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珂,宁陵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3执155号申请人魏珂,女。被执行人宁陵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富友。申请人魏珂申请执行宁陵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宁陵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色华府的房产涉嫌刑事案件,已被扶沟县人民法院查封,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初字第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峰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家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