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民终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卢庆传、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庆传,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终82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卢庆传,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忠劭,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一审被告):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1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宁明忠,董事长。上诉人卢庆传与被上诉人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凌云县人民法院(2016)桂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认定部份事实不清,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凌云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7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卢庆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98元,上诉人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9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隆文雄审判员 郭承峙审判员 吴文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礼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