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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5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文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文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5012号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668782),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60号。法定代表人:李俊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代文锋,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代文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