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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南京苏弘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和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苏弘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江苏苏和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3253号原告:南京苏弘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经济开发区恒盛路5号4号楼232-B室。法定代表人:施仲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哲坤,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苏和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翠柳苑(现代广场)9-625。法定代表人:戚懿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捷,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苏弘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和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苏弘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苏弘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4元,依法减半收取7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