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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伟东申请执行李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东,李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01执307号申请人:郑伟东,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加格达奇区铁东南街。被执行人:李文军,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加格达奇区东山街道北小区32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黑2701民初5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文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齐齐哈尔管理处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文军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齐齐哈尔管理处的住房公积金3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郭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浛书 记 员 刘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