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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6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林德福申请执行川大科技园职业技能培训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德福,川大科技园职业技能培训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628-1号申请执行人林德福。被执行人川大科技园职业技能培训学院。法定代表人胡兴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林德福申请执行川大科技园职业技能培训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川大科技园职业技能培训学院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科华路支行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限额人民币115646.4元扣划至本院。(此款为六案共同案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