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明松与冯建法、叶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明松,冯建法,叶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2011号原告:章明松,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雪庆、韩振,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建法,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华,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敏,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虎良,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明松与被告冯建法、叶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章明松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明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3020元,由原告章明松负担。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