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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恢3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322赵怀浩、杨敬与谢前进、毕来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怀浩,杨敬,谢前进,毕来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恢3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怀浩,男,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申请执行人:杨敬,女,1972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谢前进,男,1974年1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毕来美,女,1974年4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赵怀浩、杨敬与谢前进、毕来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2016)徐沛证执字第16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被执行人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河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因登记在被执行人谢前进名下的位于沛县xx镇xx街北侧的房屋被丁苏案件首封【案号为:(2016)苏0322执145号】,经丁苏申请,本院委托徐州华兴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谢前进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评估。2016年9月9日,徐州华兴房地产估计报告,房屋评估价为751200元。上述评估报告依法送达后,本院以丁苏案件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及变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且丁苏亦不愿意接收上述房屋,本院将(2016)苏0322执1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房屋评估报告尚在有效期内且该房屋抵押于本案申请人赵怀浩、杨敬,本院以该案于2017年5月30日至2017年5月31日以573400元拍卖保留价进行再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赵怀浩、杨敬愿意以573400元的流拍价接收上述房屋。本院已出具裁定将该房作价573400元抵偿给赵怀浩、杨敬。经计算,被执行人谢前进、毕来美尚欠申请人赵怀浩、杨敬143770元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怀浩、杨敬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赵怀浩、杨敬申请执行谢前进、毕来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张林审 判 员  夏巍代理审判员  吕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