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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舒建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陈国威、巫丽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建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陈国威,巫丽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1138号原告舒建新,女,汉族,1976年5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蒋海丽,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玲,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负责人徐如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萍,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铁成,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威,男,汉族,1984年4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被告巫丽婵,女,汉族,1987年3月29日出身,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原告舒建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陈国威、巫丽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舒建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雯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