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行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惠良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1行初673号原告王惠良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惠良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一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胡 柳代理审判员 马媛婧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