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尚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尚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441号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2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林常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梦,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珠,女,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长乐市,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尚平,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尚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振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