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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鑫、刘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鑫,刘晓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659号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3委龙首市场(银州区北市路29号)。负责人:马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德峰,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鑫,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告:刘晓宇,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鑫、刘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鑫、刘晓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年光人民陪审员 焦健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樊  珈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