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彭某1、孙某等与彭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1,孙某,彭某2,彭某3,郑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452号原告:彭某1,女,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原告:孙某,男,199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业圣,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2,女,199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彭某3(系彭某2父亲),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郑某(系彭某2母亲),女,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彭某1、孙某与被告彭某2、彭某3、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彭某1、孙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某1、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彭某1、孙某负担。审判员 闫允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春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