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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罗龙梅与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龙梅,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375号原告罗龙梅,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路57号四楼401-402号(中行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54279633A。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承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龙梅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龙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龙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龙梅负担。审 判 员 王贤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川书 记 员 肖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