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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5刑初9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瑞明,绰号“小黑牙”,男,1973年12月9日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冠县。2008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本案2011年9月18日被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在逃;2012年8月3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6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同日因病看守所不予收押,被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病愈后2017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执检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李增宪、王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孙某(已判刑),采用在墙上挖洞的方式,将冠县范寨乡赵里庄村村民王友昌家的七只山羊盗走,由孙某销赃。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230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现金2300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2008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期间为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10年10月23日止。被告人张某因该案于2008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在押50天。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孙某证言;到案经过;(2008)冠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退赔收到条;书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缓刑期间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悔罪、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撤销(2008)冠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宋纪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