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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4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昌任申请执行蔡江、钟守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任,蔡江,钟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411-1号申请执行人:王昌任,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文星社区*组。被执行人:蔡江,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胜果村9村。被执行人:钟守艳,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胜果村9村。本院执行王昌任申请执行蔡江、钟守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24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蔡江名下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胜果小区(原胜果村八组)的房产予以查封(权证号房监00423**),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在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仍由被执行保管、使用。但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薛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焕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