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孝永、宋德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永,宋德平,袁家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李孝永,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宋德平,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袁家凤,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李孝永与宋德平、袁家凤债权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远高代理审判员 施媛媛人民陪审员 金泽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礼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