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9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天亮与张勇、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天亮,张勇,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837号原告马天亮,男,198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张勇,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责任人谢红云。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A座10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天亮诉被告张勇、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天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天亮撤回对被告张勇、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天亮负担。审判员  耿燕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孝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