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恢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滕愈、淄博邦德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愈,淄博邦德陶瓷有限公司,高青前景印务有限公司,郑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恢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滕愈,男,1956年7月6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淄博邦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经济开发区高苑路北。法定代表人:吕学,经理。被执行人:高青前景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高新技术开发区淮高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郑德新,经理。被执行人:郑德新,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高青县。本院在执行滕愈与被执行人淄博邦德陶瓷有限公司、高青前景印务有限公司、郑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高青前景印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设备一宗进行了评估拍卖,因无人参与竞拍而流拍。本院依法裁定将上述拍卖财产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2025142.00元交申请执行人滕愈抵偿债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青前景印务有限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淄博邦德陶瓷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郑德新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滕愈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滕愈申请执行的标的6300000.00元,本次执行2025142.00元,余额4274858.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宝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