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辛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辛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267号申请人: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法定代表人:刘悉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辛斌,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辛斌(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地址不详,并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3执267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梁文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建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