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崔博与钟超、钟明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4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崔博,男,1985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钟明成,男,1955年3月26日生,满族,退休工人,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钟超,男,1985年7月3日生,满族,现在延吉市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崔博与被执行人钟超、钟明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汪民二初在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博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给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至2017年7月6日为止,共计8次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33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在本案中的其他权利并同意结案。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丁钢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