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建玲、马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玲,马渠,王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225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建玲(曾用名李冰莹),女。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渠,男。一审被告:王仁伟,男。上诉人李建玲因与被上诉人马渠、一审被告王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建玲经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建玲(李冰莹)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李建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766元,由上诉人李建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文平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