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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建玲、马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玲,马渠,王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225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建玲(曾用名李冰莹),女。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渠,男。一审被告:王仁伟,男。上诉人李建玲因与被上诉人马渠、一审被告王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建玲经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建玲(李冰莹)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李建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766元,由上诉人李建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文平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