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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亚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21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金兰,女,195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大庆新村一村128栋1单元8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热电家园7号楼2单元2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宏斌,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亚波,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刘金兰与被告庞正军、黄亚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皖0311财保1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黄亚波所有的皖C×××××号中型非载货专业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查封刘金兰担保人阮宏斌的房产(蚌房权证蚌私字第××号,房屋坐落东海路564号7栋2-2-3,建筑面积63.32平方米)一套,期限为二年。刘金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刘金兰、黄亚波已达成调解协议,黄亚波已履行部分赔偿义务,刘金兰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黄亚波所有的皖C×××××号中型非载货专业车一辆的查封手续。二、解除对刘金兰担保人阮宏斌的房产(蚌房权证蚌私字第××号,房屋坐落东海路564号7栋2-2-3,建筑面积63.32平方米)一套的查封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廷飞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