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潘章武诉徐河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章武,徐河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民初1380号原告:潘章武。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少林,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河方。原告潘章武与被告徐河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章武、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少林律师、被告徐河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童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7年3月28日至被告履行完毕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徐河方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7年2月28日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8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被告在3月28日微信支付了第一个月利息后再未付息,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本付息。被告徐河方辩称:欠款是事实,但利息已经支付了二个月,一共5600元。2017年2月28日打欠条当天付现金2800元,3月28日微信转帐28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河方因需资金周转,于2017年2月28日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80000元,双方约定利率3分,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3月28日原、被告按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5%,微信转帐2800元,被告提出在2月28日借款当日支付现金2800元,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效,原告请求被告按2分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息金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超过部分无效,被告多支付的400元,原告应予返还。被告提出在2月28日现金支付2800元给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河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章武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28日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原告返还被告利息人民币400元,在履行款中抵减。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徐河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小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