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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某1与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972号原告杨某1男,汉族,2008年3月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法定代理人杨某2,系杨某1之父亲。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1诉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30.00元,由原告杨某1承担。审判员  谢兴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潜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