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706郑朝国与严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朝国,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706号申请执行人郑朝国,男,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严伟,男,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申请执行人郑朝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郑朝国与严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土地、房产、车辆,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被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