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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706郑朝国与严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朝国,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706号申请执行人郑朝国,男,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严伟,男,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申请执行人郑朝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郑朝国与严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土地、房产、车辆,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被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