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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5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5248号原告:吴某某,女,194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徐某某,男,194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徐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青审 判 员  顾佳娜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