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5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5248号原告:吴某某,女,194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徐某某,男,194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徐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青审 判 员 顾佳娜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