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曹永平与李保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平,李保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030号原告:曹永平(曾用名曹小六),男,1971年2月7日出生,回族,住武陟县。被告:李保富,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原告曹永平与被告李保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曹永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永平承担。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东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