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民终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鹿邑县马铺镇人民政府、马国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鹿邑县马铺镇人民政府,马国印,王仁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3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鹿邑县马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鹿邑县马铺镇政府路1号。法定代表人:廖鹏,该镇副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效林,河南大象(鹿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国印,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勇,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仁义,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上诉人鹿邑县马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铺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马国印、原审被告王仁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8民初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马铺镇政府于2017年7月18日以其已经与马国印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马铺镇政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鹿邑县马铺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鹿邑县马铺镇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新章审判员  沈华秋审判员  何琼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永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