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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兴兰、潘红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兰,潘红莉,潘某,聊城华昊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13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兰,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申请执行人:潘红莉,女,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申请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聊城华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艾科果品市场二区6号。本院在执行王兴兰、潘红莉、潘某与聊城华昊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聊城华昊物流有限公司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聊城华昊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鲁P×××××/鲁PJY**挂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期限两年。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