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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程祖亮与胡建、李芹培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祖亮,胡建,李芹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祖亮,男,汉族,1965年2月13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胡建,男,汉族,1975年1月26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李芹培,女,汉族,1985年5月5日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本院在执行程祖亮与胡建、李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刁仁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