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春香;张春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347号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对原告朱春香诉被告张春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111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10行中序号“7、”应更正为“6、”,第11行中序号“8、”应更正为“7、”,第16行中“护理费用6853.2元”应更正为“护理费3883.5元”,第20行和第21行“医疗费2110元、护理费用6853.2元,合计8963.2元”应更正为“医疗费2110元、护理费用3883.5元,合计5993.5元”;第7页第1行中“4231.57元”应更正为“1261.87元”,第3行和第4行“保险公司应赔偿47761.37元,其中支付原告43529.8元,返还被告张春庆4231.57元”应更正为“保险公司应赔偿47761.37元,其中支付原告46499.5元,返还被告张春庆1261.87元”,第15行和第16行“(实际履行方式:支付原告张春庆43529.8元,返还被告张春庆4231.57元)”应更正为“(实际履行方式:支付原告朱春香46499.5元,返还被告张春庆1261.87元)”审判员 刘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