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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苏荣与河南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荣,河南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728号原告:苏荣,男,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河南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3XBT0T9住所地:周口市郸城县公园东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高永涛,任该公司经理。原告苏荣与被告河南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月7日10立案。原告苏荣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荣负担。审判员  朱瑞生二〇一���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