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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姚利君与邵雷斌、傅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利君,邵雷斌,傅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1210号原告:姚利君,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邵雷斌,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傅晓明,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姚利君与被告邵雷斌、傅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的利息。���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二被告起诉后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姚利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雷斌、傅晓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14日,邵雷斌、傅晓明共同向姚利君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嗣后,姚利君向邵雷斌、傅晓明催讨借款,邵雷斌和傅晓明未归还借款亦未支付过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邵雷斌、傅晓明共同归还姚利君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的利息,款于本判决���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元,由邵雷斌、傅晓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瑜群代理审判员  董正兴人民陪审员  钱柏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