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俊博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刑初273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俊博,男,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辉南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俊博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俊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俊博于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20日,在吉林市船营区兴业银行以办理大额信用卡为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1、洪某、马某、肖某等18人人民币1771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赵俊博供述、被害人洪某、谷某、秦某、马某、唐某、徐某、肖某、尚某、王某1、李某、郭某、张某、刘某、石某1、岳某、赵某、尹某、王某2陈述、证人石某2证言、抓捕经过、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兴业银行情况说明、报案材料、微信转账截图、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俊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俊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俊博于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20日,在吉林市船营区兴业银行虚构自己可以帮助办理大额信用卡这一虚假事实,以收取办理假的工作单位费用、加急办卡费用、激活该卡所需费用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洪某人民币860元、谷某人民币860元、秦某人民币860元、马某人民币860元、唐某人民币860元、徐某人民币3950元、肖某人民币860元、尚某人民币860元、王某1人民币860元、李某人民币860元、郭某人民币860元、张某人民币860元、刘某人民币860元、石某1人民币860元、岳某人民币860元、赵某人民币860元、尹某人民币860元,骗取上述17人共计人民币177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俊博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举的前述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俊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俊博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俊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赵俊博违法所得人民币17710元,返还被害人洪某860元、谷某860元、秦某860元、马某860元、唐某860元、徐某3950元、肖某860元、尚某860元、王某1860元、李某860元、郭某860元、张某860元、刘某860元、石某1860元、岳某860元、赵某860元、尹某8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于亚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维秀 关注公众号“”